明·万历二十九年进士周起元
详细说明
周起元。
(1571年-1626年),字仲先,号绵贞,
明漳州府海澄县(今厦门海沧后井村)人。
(一),勤政爱民。
万历二十八年(1600年)乡试第一,
翌年中进士。
授江西浮梁(今景德镇市)知县。
值豪强阴谋吞书院,起元执法,坚决抵制,终于保住书院。
历知浮梁、南昌,以廉惠著称。
万历三十八年(1610年),周起元选授御史赴京待命,拟任湖广道御史。
时值朝廷考核京官,这是关系官员升迁降黜的大事,是党争的焦点。御史刘国缙怀疑郑继芳的假信出自周起元、李邦华、李炳恭、徐缙芳、徐良彦的手笔,于是称他们为“五鬼”,郑继芳也被列入奏疏中。
周起元愤怒了,上疏自我表白。滞留两年才得任命。
万历四十年(1612年),周起元受命湖广御史,即奉敕分巡湖广道漕运。
他沿江巡视、踏勘、组织民工疏浚河道,维修漕运各种设施。
(二),赤心为国。
恰巧太仆少卿徐兆魁因为攻击东林党人被钱春弹劾,周起元也上疏弹劾他。
奸诈小人刘世学这人,是诚意伯刘荩臣的堂祖父,上疏诋毁顾宪成。
周起元很气愤,极力驳斥他的荒谬。
刘荩臣于是攻击周起元,更加诋毁顾宪成。
周起元再次上疏极力辩论,他的同僚翟凤翀、余懋衡、徐良彦、魏云中、李邦华、王时熙、潘之祥也轮流逐条辩论。皇帝将要下令逮捕刘世学,刘世学于是逃走了。
万历四十一年(1613年),告假家居的原国子祭酒方从哲,不经廷议由中旨起官为吏,值周起元正察之际来京,无端被卷入党争旋涡,滞留两年才得任命。
依明制高级官员的任命,须经内阁大臣协议而后才由朝廷下旨。
周起元以为方从哲起官有违“祖训”,且其为人“性柔懦,不能任大事”,上疏反对。
因此,得罪了联成一气支持方从哲的齐、楚、浙诸党。
同年七月,吏部尚书赵焕按年例调御史孙振基、王时熙、魏云中为外官,均未经都察院协议。
周起元又参与上疏反对。结果获扣除薪俸之处分。
(三),政绩卓著。
不久,周起元奉命巡按陕西,
随即调为广西参议,分守右江道。
周起元治粤西,遵循理学大师周敦颐治南安、陆九渊治荆门的办法,以“尊重德性”为上。
时柳州灾荒,百姓纷纷聚众抢粮闹事,地方官以为盗贼蜂起,力主镇压。
周起元采取安抚、赈灾的办法,终于平息了骚乱。
因治粤西政绩,升迁为四川副使。
尚未起任,辽阳被清兵攻破,前方告急,又改任通州参政。
(四),力挺书院。
天启三年(1623年),召入为太仆少卿。
初,刑部侍郎邹元标和左都御史冯从吾创办首善书院,其目的是传播濂洛之学,改变士俗。
周起元既回京,也时常造访书院。
但由于书院传播道学,且时常指摘朝政,所以忌恨者也不少。
时兵科给事中朱童蒙便上疏请求禁止,并诋毁。
周起元便起而上疏为书院辩解,为邹元标抗争。
由于书院得到人们的拥护和邹元标正直的威望,朱童蒙失败,被贬为苏松分守参政。
(五),阉党迫害。
翌年,任右佥都御史,巡抚苏松十府。
是时大水泛滥,起元上疏请浚江河,但朝廷不许。
时吴中税监李实素贪横,起元上《去蠹七事疏》,弹劾李实,有人提醒他:“不虑祸不测耶?”他说:
“祸福之来,天也;
君子不计,所计者是非耳!”
前因攻击首善书院而外迁苏松为分守参政的朱童蒙,恰也在周起元巡按域内。
朱童蒙离开京师更加骄横,“每行道辄鞭挞数十人,血肉狼藉”。又曾非法击毙漕卒,吴民恨之入骨。
周起元得到吴民控诉,勃然大怒说:
“天子命我抚民察吏,
可坐视此等虐吾民耶?”
于是上疏弹劾。
结果朱童蒙投奔魏忠贤门下,调回京师为太常寺卿,而周起元却削职为民。
当周起元打点行装归里时,
“吴人老少皆随送,
涕哭声塞市”。
(六),壮烈牺牲。
天启六年(1626年)二月,魏忠贤欲杀高攀龙、周顺昌、缪昌期、黄尊素、李应升、周宗建六人,取实空印疏,令其党李永贞、李朝钦诬起元为巡抚时乾没帑金十余万,日与攀龙辈往来讲学,因行居间。矫旨下令缉捕。
缇使至漳州,士民大惊,又传闻退赃即可赎身,于是父老在四城门设了木柜,号召投钱。不数日钱满,士民如数交迄,缇使也为之感动。
周起元被押解至京,落于都指挥佥事许显纯之手。
许“略晓文墨,性残酷”,杨涟等十余人皆死其手。
周起元身受严刑,屈打成招,
同年九月,因肌肉糜烂致死。
吴士民及其乡人无不垂涕者,
后人称周起元、高攀龙等七人为“后七君子”。
(七),身后赠恤。
庄烈帝嗣位,赠兵部右侍郎,官一子。福王时,追谥忠惠。
(八),后世纪念。
被祀于乡贤祠。
(九),主要成就。
与同为阉党所害的高攀龙、缪昌期、周顺昌、周宗建、黄尊素、李应升并称“后七君子”。
(十),家庭成员。
先祖:周匡物
祖父:周一阳(南城训导惠安教谕)
伯父:周学乐 伯母:陈氏
父亲:周学射 母亲:洪氏
堂弟:周起龙(南昌通判)
妻子:郭氏,妾:王氏,赵氏
儿子:彦?,彦升,彦基,彦奎
女儿:名不详
(十一),人物评价。
历知浮梁、南昌,以廉惠称。——(清)张廷玉等《明史》
寻巡按陕西,风采甚著。——(清)张廷玉等《明史》
公廉爱民,丝粟无所取。——(清)张廷玉等《明史》
(十二),个人作品。
文学
《周忠愍奏疏》
